美国罗切斯特大学著名会计学家R.瓦茨和J.齐默尔曼指出:会计是产权结构变化的产物,是为了监督企业契约签订和执行而产生的。生产力的发展引发了产权裂变,使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同时也产生了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体现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与整合的组织机制——委托代理制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分层授权并以董事会为核心的产权控制模式。经理层行使经营权,直接指挥并控制企业、会计部门及其核算与报告活动,掌握了充分的内部信息;大股东凭借优势股权成为董事会成员,能够直接从企业取得较为详细可靠的信息并监督经理层,经理层和大股东作为公司管理者控制了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中小股东由于股权比例小而远离企业最终控制权,他们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完全是局外人,对会计信息的占有上处于先天劣势,只能以间接的方式获取信息来监督经理层和大股东的履约情况,是会计信息的需求方。正是为了适应众多且分散的中小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强烈需求,上市公司采用了公开披露的方式提供财务报表。但是,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客观存在着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利益不一致的矛盾。而经营者与大股东作为经济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他们有动机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优势为自身谋取利益优势,直接对财务报告进行操纵,以达到不公平地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从而引发财务报告造假问题。因此可以说,利益不一致是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经济诱因,信息不对称是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客观环境。
信息提供者利己的动机是普遍的且难以从根本上消除,但动机不一定转化为现实的行为。如果能对虚假信息提供者进行有力的监管,使造假行为不现实,不经济,那么造假者在理智权衡中会放弃造假。然而目前我国会计信息的监管恰恰存在着诸多误区,严重地降低了监管效率,使得财务报告造假得以成为现实。因此可以说,会计信息监管中存在的诸多误区是虚假财务报告得以存在的现实基础。清醒地认识这些误区,有助于构建一个完整的监管机制。
误区一:重视“单一”监管,忽视“综合”监管。独立审计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也是确保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真实的制度安排。然而,独立审计仅是确保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外部制度安排,只是财务报告监管链条中的一环而已,只有借助于其他环节的监管手段,它的作用才能充分发挥。自从证券市场发生了欺诈案开始,我国就加强了证券审计市场监管力度,如1996年独立审计准则颁布实施,1998年会计师事务所开始脱钩改制,2000年事务所进行〖KG)〗合并重组,2001年一系列与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相继发布。由此可见,监管者的监管思想中存在误区:监管者试图通过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达到对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的监管。过分夸大了独立审计在虚假财务报告中监管的作用。事实上,证券市场舞弊现象是一个复杂的群体行为,证券市场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是一个综合治理的过程。上市公司内部公司治理、社会舆论监督、法律制裁都是整个监管链条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光靠“独立审计”一枝独秀,是达不到效果的,必须实行全面监管,证券市场虚假财务报告问题绝不是抓几个注册会计师,关掉几家事务所就可以解决问题的。
误区二:重视“硬性”监管,忽略“柔性”教育。证券市场是充满机会和诱惑的博弈场所,需要通过制度安排对参与者和监管者进行制约和威慑,但是堆砌的制度不一定达到好的监管效果。我国自90年代起接连不断颁布、施行、修订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但虚假会计信息却从未消灭过。制度终究需要人来执行。如果证券市场参与者和监管者不讲正直诚信,制度安排将显得苍白无力。当巨额的经济利益与严肃的道德规范发生碰撞时,只有潜移默化的诚信教育,才能使天平倾向于道德规范。所以仅靠制度安排这样的“硬性”监管手段是不够的,必需重视“柔性”的诚信教育,而且应当是全方位的诚信教育,不仅包括中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而且还应包括政府监管机构和新闻媒体等证券市场的监督者。
误区三:重视行政制裁,轻视民事赔偿。在我国,自开展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以来,涉及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诉讼案件时有发生,我国对涉案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的处理,大多以行政处罚为主。虽然脱钩改制后,加大了处罚的严重程度,直接针对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越来越重,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针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诉讼案仍尚不多见。这种处罚结果对审计职业界难以起到足够的震动作用。因为造假受到查处和责令赔偿概率很小,造假成本仍远远低于造假收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并未实质性的提高,而且也不能挽回投资者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