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的中国,还有什么话题能比房子更容易触动人们的神经?当国家屡出重拳、全国几“同仇敌忾誓与房价斗争到底”的时候,最新的消息依然是“环比上涨”血淋淋的现实。而在当下中国的婚姻中,又是什么东西最叫人欢喜让人愁的?答案恐怕还是房子。
有房才能结婚,似乎是中国目前普遍存在的共识,也是不少姑娘的基本择偶条件,所以,丈母娘、年轻姑娘,纷纷被当作推高房价的“罪魁祸首”。婚姻原本是爱情最美的归宿,但在一个功利性的社会里,它不得不承载原本爱情中不该存在的东西。婚姻美妙之时,夫妻的一切是共有的,包括“爱巢”;而离婚现在也不是什么稀奇事,离婚便要遭遇物质,什么美好感情都成了浮云,财产分割成了纠结的痛,房产往往最甚。
于是有了“恐婚族”,据有关部门统计,房产归属是“恐婚族”最大的担忧,自己辛辛苦苦交首付、还房贷,离婚后,另一方可以分走一半。再加上一些“骗房族”的存在,瞄准有房有车者结婚,离婚便能分得一半房产,也使婚姻中有了更多的不信任。
近日,当最高法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一出台,就引起了社会广泛议论。《解释三》可谓涵盖了当前婚姻关系中的种种热门棘手话题,房产分割部分尤其引人注目:关于婚前买房,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11月16日《北京日报》)
这似乎给“恐婚族”吃了颗定心丸,保护了婚姻当事人的财产自治权,要离的,少了纠纷;想结的,动机单纯,而且能让夫妻双方理性地看待婚姻,避免一些人将婚姻当成追求物质享受的手段,所以很受到了一些年轻人的追捧。保卫婚姻,先从保护房产开始。
然而另一方面,质疑的声音也不少,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认为可能造成婚姻关系双方不平等、带来潜在危机,比如有房者容易自恃“我有房子我怕谁”,而无房者则“寄人篱下”;二来,难以保证公平,尤其对于女性一方,按中国的传统,结婚时房子多为男方购置或首付,如果不管什么原因离婚,男方都将获得房产权,势必强化女方的弱者地位。
前一种质疑更多是一种猜测式的忧虑,难免有人以为是杞人忧天,《解释三》出台对那些根本无力婚前个人支付买房的人几乎没有影响,对富二代之类拥有多套房产的夫妻也影响甚微,而大多数夫妻,如果感情甚好,当然不会因为多了几条法律条文,买房一方就变得底气十足,甚至大有对方是“寄居我家”的感觉。但它在保障夫妻财产自治和经济独立,以及解决离婚夫妻分产难题方面,前进了一步。同时,还可能有效阻止一部分“骗房族”。
当然,《解释三》的出台有可能在另一方面使拥有房产权的一方(多为男性)“心里减负不少”,难保不在夫妻争执等情况下,说出“这房子也是我的,你随时可以离开”之类的话,而对于出轨、“小三”之类影响婚姻的情况,也增加了危险性。
质疑不公平的声音中,有一个普遍被提及的问题:一方首付后结婚,然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这样的情况,法律能判为个人财产吗?共同还贷的一方,岂不是白搭?虽然对此《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但也存在缺漏的地方:第一,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部分的折算和补偿如何清算,才能保证公平;第二,如果结婚后仍然由买房一方还贷,但其他生活支出由另一方负责,这种情况如何补偿?
相对而言,很多论者更担心对女性不公,这是基于中国国情下的现实,一般房子由男方承担,婚前首付的也多是男方,《解释三》施行后,隐藏着的一个预期是:房归男方所有,女方一无所有。如何在婚姻关系中更好地保护女性权益,是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婚姻相对于爱情而言,不只是多了一纸证书,更多了法律的保障和约束,因爱情而走到一起的两个人,固然彼此信任,但为何最终仍然需要法律的明示,这既符合中国人的“名分”之说,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法制社会里“婚姻的契约关系”。在这个意义上说,婚前财产公证也好,《解释三》的一些新的规定也好,与感情的物化或者双方的不信任无关,只是在一个法治社会、契约社会里,一切依法而行最稳妥。
当然,首要的还是考虑如何更好地去营造改善婚姻关系,毕竟,婚姻在,一切就都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