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女方李某与男方王某于2008年6月结婚,但结婚五个月夫妻都未同房,女方每每要与男方亲近都遭拒绝,年仅23岁的李某不好意思与任何人言明,无耐在婚后五个月跑回娘家居住,再不愿返回.看到新婚女儿的异常,母亲再三逼问,李某才道出实情.于是,女方父母找男方王某交谈,希望了解原委,解开小夫妻间的心结.没想到,王某的答复是,自已没有生理障碍,只是妻子太过美貌,使自已产生了心理障碍,不敢与其亲热.面对痛苦的无性婚姻,李某不得已起诉离婚.李某委托韩佩霞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在诉讼中,王某表示他本人也不愿再承受妻子的美貌给自已带来的压力,同意离婚,但要求返还彩礼钱八万元.
韩佩霞律师意见:
据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可以判决离婚。因此,本案中的情形是可以判决离婚的.关于彩礼的问题,本案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返还彩礼的规定,而且离婚过错不在于李某,因此彩礼钱可不予返还.
法院审理结果: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彩礼不予返还.
律师声明:
为保守当事人秘密,本律师在发布该案例时隐去了当事人真实信息,如当事人或其亲属看到该文仍然认为泄露其隐私的,敬请见谅,并及时与本律师联系,本律师会尽快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