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公民申请涉外结婚登记的以及本市公民与外籍华人、外国人和临时来大陆探亲、旅游、经商的台湾同胞申请结婚登记的,到“湛江市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证明齐备的,当即予以办理。
涉外结婚登记须持证件:国内一方须持证件:(1)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2)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有效期6个月);(3)2寸免冠双人照片3张;(4)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涉外一方除持让述(1)、(2)、(3)(4)项证件外,还须持:(1)经市防疫站出具的血清检查证明;(2)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件。具体为:①香港居民须持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当事人婚姻状况证明以及经国家司法机关指定的香港律师辩认的有效婚姻证明,职业证明;②澳门居民须持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证明;③已在大陆定居的台湾居民须持台湾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婚姻状况证明,职业证明;④临时来大陆探亲、旅游、经商的台湾居民须持下列证件:(a)《台湾同胞旅行证明》或我驻外使领馆(含我国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办事处、我国驻新加波商务代表外)签发的加驻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b)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c)本人身份证件和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复印机;(d)到我市婚姻当事人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的介绍证明;⑤华侨须持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有效婚姻证明,职业证明;⑥外籍华人、外国人须到我市婚姻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介绍证明,同时须持该国公证机关出具的,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有效婚姻证明,职业证明。曾有过婚姻关系的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离婚的还须持离婚证件,丧偶的还须持配偶死亡证明。
涉外婚姻登记按全国统一标准收取工本手续费。华侨、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每对60元;外国人、外籍华人婚姻登记每对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