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睡在她身边最亲密的人,竟然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子;年轻有为、课业繁重的“青年骨干教师”,游手好闲竟然是其每日的“必备功课”;对家庭毫无贡献,竟然恬不知耻索要“共同财产”。是她毫无心机太天真?还是他伪装得太好骗过了富家乖乖女?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骗婚”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林子蘅和杨飞解除婚姻关系。
◆ 富家千金觅得如意郎君
从小到大家庭环境优渥的林子蘅一路顺利,步入女大当嫁的年纪后,她对完美的童话爱情更是憧憬有加。作为父母的掌上明珠,林子蘅的终身大事受到了家人的关注。由于家里以经商起家,对知识分子有一种敬仰,更是希望林子蘅嫁一个斯文儒雅的“读书人”。
在一次朋友聚会上,林子蘅认识了杨飞。林子蘅精致的着装、高雅的气质和不经世事的纯真引起了杨飞的注意。而杨飞文质彬彬的相貌、得体的谈吐也博得了林子蘅的好感。在朋友的介绍和旁敲侧击之下,杨飞大致了解了林子蘅的情况,而他也很“坦诚”地介绍了自己:毕业于南京某重点大学,现在上海某高校任教,同时攻读硕士学位。这样的学历和职业,让林子蘅对杨飞的好感更加攀升。聚会结束时,他俩已相谈甚欢,并相互留下了联系方式。
之后,林子蘅与杨飞迅速热恋起来。虽然杨飞是外地人,但林子蘅的父母却没有半点偏见,相反对这个未来姑爷的职业很是引以为豪。很快,两人就谈婚论嫁起来。林子蘅父母为宝贝女儿操办了一个隆重盛大的婚礼,还置办了丰厚的嫁妆。亲朋好友对新郎官赞不绝口,更让林家觉得招到了一个如意的东床快婿。
◆ 五万元暴露可怕的真相
蜜月之后,两人过起了婚姻生活。每天早晨林子蘅都会早早起床,为杨飞准备一份丰盛的早餐,再目送他离去。每天傍晚,她都会守在窗前,等待着下班回家的丈夫。
不久,林子蘅发现自己怀孕了,这个消息喜煞全家人。由于杨飞的家人远在外地,林子蘅的父母既出钱又出力,承担起照顾孕妇的责任。 2008年10月,儿子小宇出生了。作为年轻的母亲,林子蘅并不像很多同龄人那样将孩子扔给父母照看,而是亲自抚养着儿子。
相对于林子蘅对儿子的悉心呵护,杨飞显得颇有些心不在焉。从儿子出生至今,他没有一个晚上照顾过孩子,即便有时候孩子哭闹得很厉害,他也是自管自睡得很安稳。不过林子蘅倒是很体谅丈夫,考虑到他平时工作压力大,还要兼顾学业,对他的这些行为从来没有予以责备。
就在儿子刚满4个月的时候,家里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2009年2月,林子蘅的母亲发现自己某张银行卡上的钱款莫名其妙少了五万元。她努力回想,始终想不出自己曾经有过这笔开销。于是,林母到银行查询,详单打出来后才发现,这笔钱款被转账到女儿的账户,随后又转到了女婿的账户上。
这笔转账如此蹊跷,林母开始有些怀疑,于是她留意起女婿的行为举止,不查不知道,一查顿感五雷轰顶。林母发现,女婿所称的学历背景及从事职业均非事实,他实际上根本没有职业和收入,他在恋爱期间展示的教师聘用合同及教学计划均系伪造,而他每日所谓的“出门上班”其实是去浦东或朋友处。
◆ 女婿不知廉耻索要财产
当林母把调查得来的证据摆在面前的时候,林子蘅正在跟儿子嬉戏。听了母亲的话语,她的动作还在继续,大脑却早已一片空白。 “不可能,这怎么可能?我要问他。 ”她反复念叨着这句话。
当晚,当同样的证据摆在杨飞面前的时候,杨飞只是轻描淡写地点了点头,然后离家而走。
林子蘅崩溃了,自己千挑万选找到的如意郎君,这个每天睡在她身边最亲密的人,竟然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子。看着可爱的儿子,林子蘅发现自己已经失去了给他完整家庭的信心和能力。
“我的单纯,最终换来的却是被玩弄于股掌中。 ”林子蘅给杨飞写了一封长信,要求与对方断绝关系。双方协商未果,林子蘅诉至法院,要求与杨飞解除婚姻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林子蘅与杨飞的夫妻感情随着杨飞谎言的揭穿已彻底破裂,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判决准许林子蘅与杨飞离婚,他们所生儿子随林子蘅共同生活。
杨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并宣称:一审法院对两套房屋、厂房、证券公司账户内的钱款都没有依法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而且也没有判明他对婚生子的探望权。
◆ 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杨飞虚构事实以骗取林子蘅的好感并最终骗得与其结婚,在婚后的夫妻生活中也一再隐瞒事实,直到被林子蘅及其父母发现真相后才坦白,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对林子蘅要求与杨飞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
至于杨飞请求分割证券公司账户内的钱款一事,经调查,林子蘅的证券账户从设立开始,仅有林母转入资金及最后转出资金两笔金钱交易,其他都是证券的买入和卖出。而且林母这样的行为并不是将钱赠与女儿的意思,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杨飞提出两套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意见,法院认为,上述两处房产产权证登记在林母及林子蘅名下,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订及房款的支付都发生在林子蘅和杨飞结婚前,所以两处房产中林子蘅的份额属于她的婚前财产。
对于杨飞提出厂房中属于林子蘅的份额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意见,法院认为,该厂房虽在两人婚后购买,并登记在林子蘅父母及林子蘅名下,但厂房的购房款都是由林子蘅父亲所出,林子蘅与杨飞都没有出资;林子蘅父亲将林子蘅登记为共有人,而未将杨飞列为共有人,应认定为是对林子蘅个人的赠与,所以上述厂房中属于林子蘅的份额为她个人财产。
至于杨飞要求二审明确他对婚生子的探望权问题,鉴于杨飞在一审中并未就此提出请求,所以,二审对此不予处理。
据此,市一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