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区一局机关内,三名中年男子行色匆匆,朝大门走去。该局局长(正处级)张强(化名)被后面两人紧紧挽住胳膊,神色紧张。在众目睽睽下,他被强行塞进轿车离开。这是去年3月26日发生的一幕,直到下班,职工们都没有等到局长回来。错愕、猜疑弥漫在职工间,局长到哪里去了,带走他的是什么人?
前日,在三名“纪委干部”获刑后,记者与相关部门联系,对此事进行了深入采访。
“我们是纪委的”带走局长
去年3月26日下午3点40分左右,某区一局机关局长张强正在办公室内看书。这时,三名40多岁的中年男子,大步流星走进办公室里。为首的一名男子声音洪亮地问他,“你是不是张强?”张强愣了一下,急忙放下书,站起身来。
“我们是纪委的。”为首的男子拿出一本蓝色的工作证,在他面前晃了一下。然后提高声音说:“有人举报你受贿,请配合我们,马上跟我们走。” 张强连忙让三人先坐下,准备为他们倒茶。“不用这些了,马上走。”三人提高声音催促他。张强抓起桌上的手机,在三名男子的“护送”下离开办公室。在电梯口,他碰到了该局的一位副局长,双方没有说话。随后,张强在众目暌暌下,被塞进停在办公楼前的一辆黑色轿车内,绝尘而去。
搞不清楚路况请出租带路
在车上,张强问他们“去哪里”。“到了你就知道了。”对方不耐烦地回答。汽车在行驶中,播放的摇滚乐震耳欲聋,两名男子把他夹在后排中间。车辆行驶中,张强得知,为首的男子叫“志哥”,志哥把他的手机搜走了,说替张强保管。
在前往北碚途中,志哥还打了两通电话,张强不知道他是打给谁的,但他感觉到志哥不清楚路况,是在问路。当晚5点左右,轿车来到北碚老城区中医院附近,志哥竟下了车,找了个出租车带路。
轿车跟着出租车前往北碚区一个名叫“红熙山庄”的农家乐内。
突审局长“坦白判十年”
此时已经是晚上6点半,志哥开了两间房。四人在山庄里吃完饭后,志哥将张强带到房间里,“审讯”开始了。
志哥先是把带有“讯问笔录”的材料纸和笔拿出来,放在桌子上。他和张强对视了一阵,然后大声喝问对面的张强,“你知道不知道,为什么把你带到这里来?”张强摇头。
“有人检举你受贿,材料都有了。”志哥拿出一叠“材料”放在桌上,威胁张强说,“你把事情说清楚,老实交代。我保证,坦白从宽,最多判你个十多年。”经过一阵沉默后,张强开始回答问题。志哥提问,另一名男子小林负责记录。“审讯”时间从当晚8点开始持续到晚上11点多钟。
第二天早上8点起床后,志哥和小林对张强再次“审讯”。随后他要求张强积极退赃,问他身上有几张银行卡。张强告诉他们,有三张,分别是两张交通银行卡,一张建设银行卡。两张交通银行卡里面分别有近8万元和6万元。当天上午,三人押着张强到银行里取走了近14万元。志哥突然问张强,“你在局里是不是还有张银行卡,里面有70多万元。”张强点头说,可以带他们去取。
3月27日下午,他们带着张强往回走。到了局办公楼,志哥安排两名“手下”带张强上楼。刚走到一楼,张强就大喊“捉贼”,赶紧跑到楼下一间办公室里面。志哥见状,连忙招呼手下上车,驾车跑了。
后来,三人均被警方捉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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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均构成招摇撞骗罪
三名被告人都是初高中文化程度,均是农民。他们如何能够轻易骗到身为正处级干部的局长的呢?记者通过深入采访了解到,孙元志行骗离不开“五步”,而且这“五步”环环相扣。
第一步:编造“受害经历”
在落网后,孙元志一直称自己是受害人。他说,以前与朋友及张强合伙做生意,结果张强与朋友合伙骗他,导致他陆续被骗走70多万元,血本无归,但他始终拿不出借款给张强的任何依据。
第二步:用许诺拉拢同伙
孙元志用自己的“受害经历”博得他人同情,拉拢了同伙。据颜智勤称,以前他和孙元志在长寿合伙开过砖厂,孙元志欠自己一万元。去年3月,孙元志称找到了债主,不过债主“背景很深”,于是邀约颜智勤和另一个朋友,一起去讨债。只要债讨到手,立即连本代息还给他。
第三步:伪造各种证件
孙元志交待,直接找张强要钱,肯定要不到,他想到了冒充市纪委的干部的办法。为此,孙元志花钱买了本假证和印章等,并租来车辆,买了一块假车牌。另外,他还摸清了张强的办公室地址和手机号码。
第四步:提前踩点熟悉
然后,孙元志专门租了轿车,带上两人,提前在张强的办公室附近的宾馆租房住下。到了3月26日作案当天,孙元志发现衣服上油渍,他说“衣服不干净,看上去不像纪委干部”,由此还专门购买了一条新裤子和衬衣,使自己看上去有精神。
第五步:寻找“审讯”地点
孙元志称,自己作案前,还看过《国家公诉》等反腐题材的影片,初步了解了“双规”的过程。“双规”地点既不远,又显得隐蔽,决定还是在主城区内进行。最初卢小林提议,在南山农家乐,但是考虑到南山离主城区太近,人多口杂,难免碰到熟人,于是决定到北碚去审讯。通过网上搜查,他们找到了这家农家乐,并对这里的闹中取静很是满意。
正是通过以上的“精心准备”,孙元志才成功控制住了张强。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元志、颜智勤、卢小林均是无业人员,三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近14万元,情节严重,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处罚。
法院认为,孙元志是整个事件的组织、策划和指挥者,由他查询被害人的联系电话、租车,纪委工作人员的假证件,准备审问用的纸和笔等,都是孙元志所为。因此,孙元志是主犯,应当重处。另两名被告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孙元志犯招摇撞骗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九年;颜智勤和卢小林分别犯招摇撞骗罪,一审判出有期徒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