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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景宁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贩毒案 改判十五年
发布时间:2010/5/23  阅读次数:165  字体大小: 【】 【】【
中新网丽水5月22日电  (记者  汪恩民  通讯员  景检)由浙江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的刘伟明贩卖毒品案近日被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刘伟明犯贩卖毒品罪,原判决量刑偏轻被依法撤销,改判刘伟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08年11月至2009年7月间,刘伟明伙同其表弟官海东贩卖冰毒共计86.0959克,其中贩卖给吸毒人员朱伟东30克。去年12月21日,景宁县法院对刘伟明贩卖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伟明贩卖给吸毒人员朱伟东2克冰毒,总量不到50克,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一审判决后,景宁县检察院认为,原判决对刘伟明贩卖毒品的数量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影响量刑,遂提出抗诉。

  经审查,丽水市检察院认为抗诉理由成立,决定支持抗诉。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08年11月至2009年7月间,刘伟明伙同其表弟官海东向吸毒人员朱伟东贩卖毒品达30克,共计贩卖冰毒86.0959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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