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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法官嫖宿幼女二审改判有罪 已经被开除公职
发布时间:2010/5/23  阅读次数:136  字体大小: 【】 【】【
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法院法官杨德会因涉嫌强奸和嫖宿幼女,一审被判处无罪后在社会上引起较大争议。21日,曲靖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杨德会因嫖宿幼女罪,被判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曲靖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在采信被害人余某某年龄的证据上有不当,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法官被诉强奸幼女

  杨德会今年45岁,此前是富源县法院的法官。因涉嫌嫖宿幼女罪、强奸罪等于2009年初被逮捕。曲靖市中院指定马龙县法院审理此案。因涉及个人隐私,今年3月29日,曲靖市马龙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不公开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27日,杨丽萍伙同他人为牟取利益,对被害人徐某某(1995年2月7日生)进行殴打和语言威胁,迫使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28日下午杨丽萍等又强迫徐某某与杨德会发生性关系,因其不愿意,杨德会让他们把人带走。杨丽萍等劝说徐某某后,杨德会与徐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并向杨丽萍支付了200元和一包烟。当晚杨丽萍又将被害人余某某(生于1995年农历九月廿八)带到杨德会住处,杨德会向杨丽萍支付了200元后,与余某某发生性关系。法院还查明,2008年1月至2009年2月期间,杨丽萍多次介绍他人向杨德会等人卖淫,从中牟利。

  一审判决法官无罪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杨德会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根据骨龄鉴定,余某某的年龄在14周岁与16周岁之间。公安机关出具的余某某户口证明,余某某的出生日期为1995年农历九月廿八,该证据与骨龄鉴定结论不一致,不能得出“案件发生时,余某某属于未满14周岁幼女”的唯一结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杨德会犯嫖宿幼女罪,证据不足。

  马龙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德会无罪。杨丽萍犯强迫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一审宣判后,富源县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  二审认定嫖宿幼女

  5月17日,曲靖市中院二审不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公诉机关补充了关于确认被害女孩年龄的新证据。杨德会的辩护律师依然坚持为杨德会作无罪辩护。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在采信被害人余某某年龄的证据上有不当,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21日,曲靖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马龙县法院的一审无罪判决,改判被告人杨德会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社会较关注的问题之一是杨德会是否实施强奸。曲靖中院认为,杨德会主观上具有嫖宿的故意,知道徐某某不愿意即让杨丽萍把人带走,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采用暴力胁迫手段,且事后支付了嫖资,因此不构成强奸罪。

  证人证言证明杨德会嫖娼、嫖宿时经常提出希望对方是处女,被害人余某某在案发时属未满14周岁的幼女,杨德会在嫖宿时应当知道余某某可能不满14周岁,故构成嫖宿幼女罪。

  据悉,杨德会2009年已被免除副庭长和审判员职务,11月被开除公职。(据《都市时报》新华社报道)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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